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依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