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植早、晚稻超50亩的,每亩分别补贴520元和420元;旱粮超20亩的,每亩补贴220元;油菜、绿肥作物超5亩的,每亩分别补贴200元、30元;在果、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不含大小麦)超50亩且占50%的,每亩补贴12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