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
1 目的
本規範為烘焙食品工廠在製造、包裝及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建築、設施、設備之設置以及衛生、製程及品質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條件之專業指引,並藉適當運用危害分析重點管制(HACCP)系統之原則,以防範在不衛生條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質劣化之環境下作業,並減少作業錯誤發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體系,以確保烘焙食品之安全衛生及穩定產品品質。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從事產製供人類消費,並經適當包裝的麵包、蛋糕、中點、西點、餅乾、乾式點心、焙製堅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製造工廠。
3 專門用詞定義
3.1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麵包、蛋糕、中點、西點、餅乾、乾式點心、焙製堅果子仁及其他。
3.1.1麵包:指原料經過混合、攪拌、發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狀、逕行再度發酵、膨脹、烘焙、冷卻、包裝等而得之製品(包括主食麵包、餐包、甜麵包、三明治及其他類似品)。
3.1.2蛋糕:指各種原料混合攪拌後經烤焙、成型、冷卻、裝飾、包裝等而得之製品(包括油脂類蛋糕、乳沫類蛋糕、戚風類蛋糕及其他類似品)。
3.1.3中點:指各種蒸、煮、烤、炸、煎之傳統中國式麵食品(如饅頭、包子、燒餅、油條及其他類似品)。
3.1.4西點:指西式非主食類之麵製點心類食品,一般較少經過發酵過程,泛指派、泡芙、比薩餅、甜甜圈、西餅及其他類似品。
3.1.5餅乾:指將主料酌配其他材料(如油脂類、糖類、乳製品、蛋及其他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經烘烤、乾燥、冷卻、包裝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夾心、軟式、酥軟、蘇打、煎餅等餅乾及類似品)。
3.1.6乾式點心:指食品原料經混合、成型、調味、烤炸過程,含水分少之點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他類似品)。
3.1.7焙製堅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種子或種仁經烤焙、油炸、調味等加工製成各種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鬆焙製食米、焙製堅果、子仁及類似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3.2.2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及外包裝材料。
3.2.2.1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其材質應符合衛生法令規定。
3.2.2.2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籤、紙箱、捆包材料等。
3.3產品: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成品者。
3.3.2最終半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3.3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3.4易腐敗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溫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間短,且不須再經任何方式之處理或僅經簡單加熱,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態乳品、高水活性豆類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麵條粉條類等。
3.4廠房:指用於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全部或部分之建築或設施。
3.4.1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料處理、加工調理及包裝等場所。
3.4.1.1原料處理場:指從事原料之整理、準備、選別、殺菁或撒鹽等處理作業之場所。
3.4.1.2加工調理場:指從事計量、混合、攪拌、切割、磨碎、調配、整形、成型、發酵、烤焙、烹調及餡料製作等處理作業之場所。
3.4.1.3包裝室:指從事成品包裝之場所,包括內包裝室及外包裝室。
3.4.1.3.1內包裝室:指從事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內包裝作業場所。
3.4.1.3.2外包裝室:指從事未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外包裝作業場所。
3.4.1.4內包裝材料之準備室:指不必經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內包裝材料,進行拆除外包裝或成型等之作業場所。
3.4.1.5緩衝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經過正常製造流程而直接進入管制作業區時,為避免管制作業區直接與外界相通,於入口處所設置之緩衝場所。
3.4.2管制作業區:指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與原材料之進出及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等,須有嚴密管制之作業區域,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3.4.2.1清潔作業區:指內包裝室等清潔度要求最高之作業區域。
3.4.2.2準清潔作業區:指加工調理場等清潔度要求次於清潔作業區之作業區域。
3.4.3一般作業區:指原料倉庫、材料倉庫、外包裝室及成品倉庫等清潔度要求次於管制作業區之作業區域。
3.4.4非食品處理區:指品管(檢驗)室、辦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廁所等,非直接處理食品之區域。
3.5清洗: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質之處理作業。
3.6消毒:指以符合食品衛生之化學藥劑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殺滅有害微生物,但不影響食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3.7食品級清潔劑:指直接使用於清潔食品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衛生之物質。
3.8外來雜物:指在製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厭惡,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衛生及安全性之物質。
3.9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傳染疾病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等。
3.10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觸面:指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包括器具及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間接的食品接觸面,係指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3.13適當的: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