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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违法处理程序规定

2024-07-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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