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昌平规划保留村应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对人均土地少、文物保护或规划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镇政府可依据规划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或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即对原村庄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新和保留。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对人均土地少、文物保护或规划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保证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镇政府可依据规划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或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又无宅基地可批的村民,经镇政府审批,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