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包括:国家作为投资者,股东出资达到最低限额,以货币出资一次性存入临时账户,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法律分析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条件为:
一、投资者是国家。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时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三、有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
四、有公司名称。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拓展延伸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与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满足特定的要求。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等。其次,申请人需要依法进行公司名称的核准和工商登记。接下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包括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相关部门的备案。此外,还需要进行资本金的出资和设立公示等手续。在设立过程中,还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总之,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满足相应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需满足法定条件:国家作为唯一投资者,股东出资达最低限额,出资一次性存入临时账户,拟制章程,确定公司名称,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设立过程需遵守法律程序,提供详尽材料,进行核准、登记、审批和备案等手续,接受监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