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由上海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如黄浦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卢湾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徐汇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上海市劳动仲裁程序
1、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2、仲裁准备: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方面有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必须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案件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4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在开庭期间通过仲裁法庭同意自己退出法庭,则对被告人进行撤销处理,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判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停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