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两名受伤民警向两被告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量刑情节上的取得谅解。也就是说,两被告人侵害的国家的公务行为,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不可能改变两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