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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起诉离婚要怎样判

来源:意榕旅游网

日常接待法律咨询的时候,注意到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谁先起诉谁吃亏,而且持这种观点的还真不在少数,其实谁先起诉离婚在法律上是没有倾斜的,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法院判断一个婚姻关系的是否解除,也是以关系是否破裂为评判依据的,所以不存在谁先起诉谁吃亏。本题是问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后果,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个过错方的含义,现行法律下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有四种情况,一是重婚者,二是婚外同居的,三是家庭暴力者,四是虐待遗弃家人。大家肯定会问重婚不就是有配偶一方和他人同居吗,这一二是不是重合了,我们说一二之间有交集,共同点都是婚外和别人同居,但不是所有的二都构成一,重婚和婚外与他人同居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过错方主动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会承担对无过错一方适当赔偿的法律后果,这个赔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不

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精神伤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四种情况。

如上文所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四种情况。下面就所说的四种情况,详细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怎么判断自己是否属于重婚的情形呢?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具体可参考【重婚罪】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虐待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二、结婚一方出轨了财产怎么分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出轨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的婚外情行为虽然有错,但是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不会影响到离婚案件。法律上构成婚姻过错的出轨需要达到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主要考虑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如果在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对方构成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过错时,即使在第一次起诉中,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最后,在财产分割中:如果过错一方的出轨行为构成民法典上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那其就属于过错方,此时不仅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的分配也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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