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困境有哪些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受到学者们的青睐,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不能等同于罪犯,取保候审的运用能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缓解看守所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运用又带来了不少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具体的困境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逃跑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会有任何刑事上不利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执行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但在是否负刑事责任上,却没有任何规定。导致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可以随心所欲,其往往利用“严打”等时期的政策优惠前来投案,赢得宽大处理。更大的漏洞还在于一个被公安机关费尽精力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后逃跑,如果其再主动投案,可以以“自首”论,从而“减轻、从轻处罚”,真是“做了坏事还卖乖”。反观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是要以脱逃罪论处。
其次,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还在于,如果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于被害人救济不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措施无须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也无须以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担保为前提。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跑,被害人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搁浅,民事赔偿也遥遥无期。并且,无论是在财保没收其的保证金还是在人保中处以的罚款,都是上缴国库,并不首先用来赔偿被害人。
可以说,当前取保候审面临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诉论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也给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添了不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侦查机关面对着及时结案和被害人责难,能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尽量关押,影响到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有效运用,从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大行其是,超期羁押也难以有效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