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租赁合同的定义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特征。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出租房屋的交付为要件,所以它是诺成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不以出租房屋的交付为要件,所以它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相对立的。这样,我们就理解了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答案当然是不是。
拓展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租赁关系、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
首先,双方当事人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这一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其次,房屋租赁关系是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出租人需要明确标明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承租人需要明确说明自己为何需要租赁该房屋以及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
再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出租人需要明确标明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基本信息,承租人需要明确说明自己为何支付租金以及支付方式等基本信息。
最后,合同中需要明确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出租人需要明确说明自己对于租赁物的维修责任,承租人需要明确说明自己对于租赁物的维护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房屋租赁关系、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核心要素。如果合同中存在的任何一项要件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合同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结语
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宜过长,具有临时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