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对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为使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对上海、深圳两市审批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总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中的大中型企业。 二、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审批仍按现行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投资总额”按企业资产评估后资产额加新发行股票收入计算。两市批准的限下项目、批准证书委托两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颁发、批准后将全部申请、审批文件报我部备案;凡超过地方审 批权限的,一律报我部审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的项目应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 三、两市在前一段已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全套备案材料务请于十月底之前补送我部备案。 四、股份制试点工作刚刚起步,两市经贸主管部门应在工作中注意研究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199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