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一、投资性公司允许外资并购吗
投资性公司允许外资并购。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二、外资并购的方式包括哪些?
外资并购的方式包括如下:
1、股权并购,即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即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国内企业资产并经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国内企业资产,并通过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