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
1.在本地居住,户口也在本地的人口(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
3.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和户籍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
户籍: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标准不同
常住户口:是指户口本上所标注的常住地址,如是有迁移的,则以迁移后为准。
户籍:即户口本上所标注的派出所所在地,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为准。
3、待遇不同
常住户口:在办理居住证时,就是享受到本地相同的待遇,比如上学、工作、看病报销等。如果本地人是城市的居民,同样被政府征收住房,补偿的门面或者住房,常住户口的人,户口不同,享受待遇略不同的,不过其它会享受相关的待遇的。
户籍:是农村的居民,待遇有截然不同,比如有的当民被征收地,每年有相关的补贴享受,或者购买社保待遇,而常住户口的人并不享用这样优惠的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