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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流程有哪些?

2024-07-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若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成立清算组;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接着,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后,确认破产财产;再确认破产债权;接着,拨付破产费用;然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最后,破产清算的结束。

法律分析

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若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

1. 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申请破产流程并不繁琐,但是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也很多,做事情需要有始有终,即使这个公司破产了,也要把该走的流程都走完,该处理的事项都解决完,如果您在处理破产事项时有什么疑问和顾虑,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出会议通知:首先,公司应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通知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会议方式等事项。

2. 准备会议文件: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准备好相关的会议文件,包括债务清收方案、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等。

3. 召开会议:债权人会议应由法院召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应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4. 债权人发言:在会议上,债权人应按照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就债务清收方案、破产财产清单等议题发表意见。

5. 债务人发言:债务人应在会议上就债权人的质疑和意见进行发言,并解释债务清收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 表决:债权人会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经过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7. 公布结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并按照通过的表决结果对债务进行清收和分配。

通过以上流程,债权人会议应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结语

破产申请后,法院将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确认破产财产后,将进行债权确认,并拨付破产费用。最后,清算组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整个破产清算程序需要有始有终,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处理破产事项时有任何疑问和顾虑,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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