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疾病或伤残无法从事工作、无法胜任工作或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下被解雇,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其他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法律分析
1、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如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被辞退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