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自治区的概念:
自治区是行政区划的类型之一,是指拥有自治权力的行政区,常设置在国内少数民族的主要居住地与传统领域,或者离岛、边疆等与本土地带有所分离的地方,并常做为一级行政区存在。其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拥有比其他省级行政区更高的自主空间。
综上所述,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