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门诊统筹使用方法如下:
1、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看病,可先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再用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2、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
3、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
4、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参保年度计算,超过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不予结转。
5、支付比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如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险消费、健康体检等,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6、费用结算方式:职工门诊就医费用结算,与住院结算一样,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医保系统进行累计,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和报销。
职工门诊统筹的范围:
1、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医用耗材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甲、乙类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医用耗材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范围。其中,甲类医疗费用全额纳入,乙类医疗费用在自付10%后,剩余部分纳入。
2、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主要针对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如常见病、多发病等。对于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能不在门诊统筹的范围内。
3、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要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才能享受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综上所述,职工门诊统筹的使用方法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参保人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使用方法。在使用前应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确保自己能够正确地享受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