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可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分析
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拓展延伸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责任方是谁?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责任方通常是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分级原则,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因此自治区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和责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的最高立法机关,负有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责。他们通过民主程序,代表和维护自治区的利益,制定出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法规,以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结语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责任通常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他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法规,以维护自治区的利益、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这一安排旨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