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是将原本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所在市承担普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是指在医疗保险制度中,针对普通门诊就诊的费用报销进行统筹管理的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医保参保人员。具体规定包括门诊统筹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项目等。根据不同地区和医保政策的差异,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居民就医的经济保障水平,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的报销: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里多发病、常见病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这些费用原来基本是靠个人账户解决。
2、加强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保障,将费用高、治疗周期长的疾病门诊费用也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部分门特、慢病、大病的相关治疗,在门诊看,但是按住院的政策管理。
3、参保人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持医院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相应的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保障定点范围。
综上所述:
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居民的医疗经济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