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车管西区分所电话:89507831,车管北区分所电话:86280195,车管长安分所电话:86280195,车管郊县分所电话:84510409,阎良车管所电话:8686463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