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我国刑罚的种类里主刑和附加刑分别有哪些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哪些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二、主刑的具体适用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5.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6.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三、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吗法妞问答网提醒您,附加刑是可以单独使用的。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但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则就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