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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2024-07-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保险公司赔偿标准需根据合同及条款判断,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流程为:起诉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不足则侵权人负责赔偿。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而异。事故调解后可撤案,无严重伤亡可接受交警调解。

法律分析

没有一定的标准,要根据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签的合同以及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来判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具体的流程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赔付的标准得看保险产品的条款来看,不同公司买不同产品的赔偿数额肯定是不一样的。遇到事故需要等交警部门来现场做勘察之后才可以定则,但是没有出现严重伤亡的可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解,调解之后就可以撤案了。

结语

根据保险合同和具体条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对于残疾和死亡的情况,赔偿义务人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用。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来确定。具体赔付标准需根据保险产品条款而定。在事故发生后,可以等待交警部门勘察后做出决定,若无严重伤亡,也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并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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