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也就是说退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五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根据上述规定,退休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这种纠纷也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