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一般群众的居家隔离解除,由本人在第15天携带14天体温监测记录(本人签章、健康监督员签字),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进行体温复测,无异常的,开具《隔离观察解除告知单》,正式解除隔离。
2.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属)的居家隔离解除,由所在单位负责健康监督,在第15天携带14天体温监测记录(本人签字、健康监督员签字),前往所在单位进行体温复测,无异常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隔离观察解除告知单》,正式解除隔离。
3.对于1月29日前返藏人员的居家隔离解除,须本人在隔离期满后携带个人承诺保证书(签字按手印),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进行体温复测,无异常的,开具《隔离观察解除告知单》,正式解除隔离。
4.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须每日将居家隔离解观人员信息资料(体温监测单、隔离观察解除告知单)留存收集,对解观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由区防控医疗组统计汇后报区防控办(5828171)。
5.各乡镇由卫生院选派一名医务人员协助开展体温复测工作,白玛岗街道办由巴宜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一名医务人员协助开展体温复测工作,觉木街道办由区藏医院选派一名医务人员协助开展体温复测工作,区直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体温复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