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包括诉前协商)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争议问题。
二、眼科司法鉴定怎么定
眼部损伤主要分为眼附属器损伤、眼球结构损伤和视功能损害3个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有关眼损伤的条款分列于两个部分,即面部损伤章节中主要包括眼附属器损伤,而眼球结构损伤及视功能损害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视力视器损伤章节。
(一)面部损伤
1、重伤二级
(1)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2)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3)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4)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2、轻伤一级
(1)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2)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3)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4)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5)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3、轻伤二级
(1)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2)眼睑缺损。
(3)侧眼睑轻度外翻。
(4)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5)侧眼睑闭合不全。
(6)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4、轻微伤
(1)眶内壁骨折。
(2)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二)视力视器损伤
1、重伤一级
(1)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2、重伤二级
(1)眼盲目3级。
(2)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3、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眼虹膜完全缺损。
(3)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4、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