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解除隔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距离最后1次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满14天,未出现发热、干咳等不适症状,连续2次(间隔24小时以上)鼻咽拭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