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应当是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