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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继承关系

2024-07-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主观:

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管理孩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管理孩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传统观念中,父母帮子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一些父母开始挑战传统观念,要求子女支付工资,父母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否合法合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通常我们理解,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祖父母,和孙子女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自愿行为,也符合中国的传统,其主张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但目前一些父母拒绝做子女的“免费保姆”。实际上折射出社会经济关系,养老机制的改变,现在很多父母有了养老保险,不再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不愿再免费帮子女带孩子,这是情理之中的事。虽然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子女将孩子交给其父母抚养的行为具有委托抚养的性质,且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基于一种亲权,虽然在抚养过程中花费了一些费用,但抚养孙子女的同时,祖父母相应获取了一种亲权权益,这种利益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首先需要满足孙子未成年,其次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经济能力,再者需要祖父母有经济能力。也即在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但是此种情形涉及到身份关系,故而在生活中,也是就未难以断定的。,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祖父母才可以有抚养权。,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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