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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房贷款的四大潜规则是什么

2024-06-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房屋贷款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公积金贷款最不受待见,银行不喜欢购房者用组合贷款。作者呼吁购房者多做功课,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和银行,以尽早拿到房贷。

法律分析

一、那些能够承受房屋贷款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

尽管,许多权威专家都出来辟谣表示,这些20家银行停止发放房屋贷款只是房屋贷款市场中的一个小问题,微不足道,不会引发大的波动。

但是,事实上银行房贷确实已经“水涨船高”了。

虽然,贷款利率未见明显上浮,但大部分银行私下都已经表示今年房贷紧缺,买房的都在等贷款,而想要尽快拿到房贷的,只有接受房贷利率增高才能优先获得下发权。

而那些不愿意接受这种潜规则的购房者只能继续排队等待。

二、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

如果大家的申贷条件都差不多,也都不愿意接受提高贷款利率来尽早获得银行贷款。

那么,想要尽早地拿到房贷也可以通过接受银行捆绑销售的其它理财产品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有些购房者既不愿意被提高贷款利率,也不愿意接受这类高达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理财产品,而被列入侯贷的行列中。

三、公积金贷款最不受待见

尽管很多公司都会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也希望可以用到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但是,在开发商这里,公积金贷款买房却是最不受欢迎的贷款方式;甚至有些开发商是明令禁止客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其中有两个原因:

1、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比较麻烦,耗时时间长,不利于开发商回款。

2、开发商与商业银行有合作,需要按合约优先推荐购房者使用商业贷款;并且商业贷款的手续和办理流程没有公积金贷款那么复杂、耗费时间长;有利于开发商回款。

四、银行不喜欢购房者用组合贷款

银行是商业机构,是唯利主义的。所以,由于商业贷款能拿到的利益最多;他们自然更乐意首推商业贷款。

然而,购房者却跟银行相反,都希望可以多省钱;就算是用不了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公积金贷款不够用,也会退而求其次的使用组合贷款买房。

可是,这样一样,银行能赚的就少了;还要承受两种贷款方式带来的复杂办理流程;自然也就不愿意让购房者使用组合贷款了。

不过,现在可以选择在不同的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了,这对银行和购房者都有好处;双方也比较能接受。

最后,虽然现在贷款买房的潜规则是越出越多;但是,如果我们能在贷款买房的时候,多做些功课,多挑选一些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多寻找一些那种和银行有贷款利率优惠的开发商;想必,还是可以尽早拿到房贷的。

拓展延伸

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欢迎。然而,办理公积金贷款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一些繁琐的手续。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先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缴存足够的住房公积金。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繁琐。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并且需要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格。这些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并且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公积金贷款的审批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如果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收入情况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那么申请就会被拒绝。

虽然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商业贷款较低,但是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进行一些繁琐的手续。因此,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结语

房贷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但银行房贷确实已经“水涨船高”,贷款利率未见明显上浮,大部分银行私下都已经表示今年房贷紧缺,买房的都在等贷款,而想要尽快拿到房贷的,只有接受房贷利率增高才能优先获得下发权。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而不愿意接受提高贷款利率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购房者只能继续排队等待。公积金贷款买房虽然最受欢迎,但有些开发商禁止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而商业贷款则是有利于开发商回款的。银行也不喜欢购房者使用组合贷款,但现在可以选择在不同的银行办理组合贷款,这对银行和购房者都有好处。最后,多做些功课,多挑选一些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多寻找一些有贷款利率优惠的开发商,可以尽早拿到房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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