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贷款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公积金贷款最不受待见,银行不喜欢购房者用组合贷款。这些信息表明,银行在发放房贷时确实存在一些偏好,购房者应该了解这些偏好,以便更好地申请房贷。
法律分析
一、那些能够承受房屋贷款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
尽管,许多权威专家都出来辟谣表示,这些20家银行停止发放房屋贷款只是房屋贷款市场中的一个小问题,微不足道,不会引发大的波动。
但是,事实上银行房贷确实已经“水涨船高”了。
虽然,贷款利率未见明显上浮,但大部分银行私下都已经表示今年房贷紧缺,买房的都在等贷款,而想要尽快拿到房贷的,只有接受房贷利率增高才能优先获得下发权。
而那些不愿意接受这种潜规则的购房者只能继续排队等待。
二、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
如果大家的申贷条件都差不多,也都不愿意接受提高贷款利率来尽早获得银行贷款。
那么,想要尽早地拿到房贷也可以通过接受银行捆绑销售的其它理财产品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有些购房者既不愿意被提高贷款利率,也不愿意接受这类高达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理财产品,而被列入侯贷的行列中。
三、公积金贷款最不受待见
尽管很多公司都会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也希望可以用到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但是,在开发商这里,公积金贷款买房却是最不受欢迎的贷款方式;甚至有些开发商是明令禁止客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其中有两个原因:
1、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比较麻烦,耗时时间长,不利于开发商回款。
2、开发商与商业银行有合作,需要按合约优先推荐购房者使用商业贷款;并且商业贷款的手续和办理流程没有公积金贷款那么复杂、耗费时间长;有利于开发商回款。
四、银行不喜欢购房者用组合贷款
银行是商业机构,是唯利主义的。所以,由于商业贷款能拿到的利益最多;他们自然更乐意首推商业贷款。
然而,购房者却跟银行相反,都希望可以多省钱;就算是用不了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公积金贷款不够用,也会退而求其次的使用组合贷款买房。
可是,这样一样,银行能赚的就少了;还要承受两种贷款方式带来的复杂办理流程;自然也就不愿意让购房者使用组合贷款了。
不过,现在可以选择在不同的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了,这对银行和购房者都有好处;双方也比较能接受。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拓展延伸
房屋贷款利率是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高利率意味着购房者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可能会增加购房成本,降低购房能力。低利率则相反,可以让购房者更轻松地支付贷款,降低了购房成本,提高了购房能力。
在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贷款利率条款,了解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利率的确定时间以及利率的调整情况等。此外,购房者还应该了解自己的贷款额度、还款期限以及每月还款额等细节,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
如果购房者无法支付高利率的贷款,可以考虑寻求其他贷款方式,如找家人或朋友借钱、申请个人贷款等。但是,这些贷款方式可能需要更高的利率,并且可能存在风险。因此,在选择贷款方式时,购房者应该谨慎考虑,并尽量选择低利率的贷款方式,以减轻经济负担。
结语
尽管房屋贷款利率较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房贷,但事实上银行房贷已经“水涨船高”,贷款利率未见明显上浮,大部分银行私下都已经表示今年房贷紧缺,买房的都在等贷款,而想要尽快拿到房贷的,只有接受房贷利率增高才能优先获得下发权。能接受附加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房贷,而不愿意接受提高贷款利率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购房者只能继续排队等待。公积金贷款买房虽然最受欢迎,但开发商却不太喜欢使用,因为公积金贷款手续麻烦,耗费时间长,不利于开发商回款。银行也不喜欢购房者使用组合贷款,因为这样会降低银行能赚取的利益,并且双方也比较不满意。现在可以选择在不同的银行办理组合贷款,这对银行和购房者都有好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