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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全体回避吗

2024-06-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这说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个别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成员的职务行为而适用,不能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作为法人主体时的整体回避问题。换而言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只可能维护单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不可能维护整个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客观存在的一大缺憾。但是,如在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全部都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那么这时候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机关法人的回避制度,由于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均需要回避,导致集体回避的出现。集体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均不宜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情形,从而导致该机关不宜办理相关案件,导致管辖变更的法律后果。因此,集体回避又被叫做整体回避、机关回避。但是笔者认为,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是针对于具体承办案件的自然人,而非机关法人,因此叫整体回避或者机关回避并不准确,虽然如果申请回避成功后,会导致相同的法律后果。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二、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28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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