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期限刑诉第211条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次日起7日内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