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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06-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青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拆迁程序包括申领许可证、审核、评估、签订协议等;对拆迁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青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是: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对拆迁决定不服怎么办

不服有关部门的拆迁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协调后双方未能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青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规定了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有权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拆迁程序包括申领许可证、审核、公告、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如果对拆迁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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