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师跟法官的回避问题规定是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亲属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一些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要进行回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