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利害关系或曾在案件中担任过角色等。同时,第三十条禁止他们接受请客送礼,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开庭时,审判长需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同时,被告人有权享受辩护权利。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关知识: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拓展延伸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与应对措施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与应对措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审判尊严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益关联、曾经代理过或参与过相关案件等情况。为了有效实施回避制度,法院应建立健全的回避机制,明确回避的程序和标准,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同时,应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此外,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落实,可以有效保障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结语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与应对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益关联、曾参与过相关案件等。法院应建立健全的回避机制,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全面落实以上措施,保障回避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