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未偿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追讨债务:1.向对方发出催告,并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提交到法院;2.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但要注意这种方法的范围有限;3.向法院起诉,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分析
如果网络朋友欠你钱却不愿意偿还,你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 向对方发出催告,并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仍然拖欠债务,你可以考虑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将其提交到法院。法院将根据你的证据做出判决,要求对方还钱。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前,请确保你已经尽力尝试了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判决后对方依旧不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通常朋友借钱不还的处理办法
(1)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2)看准时机当面要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债权人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换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二、追讨债务有哪些方法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所以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只能是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
2、向法院起诉
在实在要不回来,而借的数量也多的情况下,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的力量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要打赢官司就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据。有借条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没有就可以想想其他办法,诸如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有力证据的。
对没有欠条情况下证据的采集要把握时机。债权人可以悄悄带一个录音机或其他录音设备一起去找朋友,问他还钱,然后将关于还钱的谈话内容录下来。或者在电话语音聊天的时候自然引导话题将借钱这一事实记录在录音设备里,这是比较好的证据。
对于短信和聊天记录一类的搜集,与录音类似,都是借助电子产品将借钱事实记录下来用作法官参考的证据。
需要作出提醒的是,证据的搜集必须合法,凡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采集的证据都是有瑕疵,并且证明力不够。因此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细心谨慎,最好能先咨询律师,按照律师的建议搜集证据。
虽然在大部分的情形下,在借钱给其他人之前,都会要求对方书写一个欠条,但是对于他人通过网络的途径借钱的情形,通常是没有写欠条这个步骤的。故此在借钱之后,需要保留好借钱时的银行流水,对方借钱时的聊天记录等,若是期限到了不还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向法院起诉。
结语
结语:在解决网络朋友欠钱不还的问题时,可以尝试向对方发出催告,并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将其提交到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前,请确保你已经尽力尝试了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判决后对方依旧不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牢记保护自己的证据,遵循法律规定,合法追讨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2021-12-2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