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2024-06-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的回避也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同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为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