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相关角色、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回避的审查与决定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包括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等。此外,参与侦查、审判、检察活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存在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话,是需要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什么?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根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是有回避制度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说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话,可以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也可以写经过他人的申请之后回避。
结语
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审查与决定由相应机构负责,确保公正和公正处理案件。这一制度的存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