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审阅案卷的期限刑诉第188条开庭10日以前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期限刑诉第194条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刑诉第196条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结期限刑诉第19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
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刑诉第211条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次日起7日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