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提出的流程:
1、自行提出回避或者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2、院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
3、决定回避后,应更换相应人员。
一、仲裁员回避前的程序是否有效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回避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二、回避申请权回避
申请回避权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三、可以申请哪些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
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