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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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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及案件代理人等,都属于回避的主体。当其和案件有明显利害关系,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和案件有其它关系,就符合了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条件,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司法人员提出回避的方式应该是书面的,经司法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回避的决定由谁作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小案件可以换警官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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