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宿城区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