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的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的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的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在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的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的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的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