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前会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它也被称为诉讼中的调解,因为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中的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与签署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后悔不签字,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字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