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目前关于有偿陪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对于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