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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管理制度

2024-06-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广场管理制度

广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

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游览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广场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三条购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综合部,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广场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摊位规划、环卫保洁、绿化养护、重大活动管理与审批、综合收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场应保持青石板、护栏等设施完好,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物业部应当及时维修。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做文明市民。

第五条在广场内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等公益或文体活动,须提前三天向策划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场内的摊位应按规定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缴费。

第六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或位置擅自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第七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青石板、护栏等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

第八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向广场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五)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策划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体、娱乐等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用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条申请临时占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等;

(二)使用广场开展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活动,必须提交文化、体育、工

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策划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如果违反与批准的内容和范围活动不符,将会对其处罚与被批准的活动一倍的罚款并且在今后的时间不在批准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电费或水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八条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在广场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电话亭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的,依照《固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四项之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广场管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八条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法制室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广场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购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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