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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4-06-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 和房地产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特殊项目由市国资委另行研究;

(二)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 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

(四) 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

(五) 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 其他形式的投资。12/12

第一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 研究和引导市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 指导和监督企 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 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四) 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或审批;

(五) 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二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

(一) 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

(二) 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 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 按照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 风险;

(五) 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六) 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 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材料。12/12

第一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 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 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五) 强化主业管理刚性,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

(六) 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 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七) 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 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八) 注重项目综合回报,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九) 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二条 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 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 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12/12

(三) 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四) 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 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当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退出机制等工作;

(六) 特殊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另行研究;

(七) 市国资委提示的其他风险。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条 企业应当 每年12月30日前将经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次年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 投资结构分 析;

(四) 投资资金来源;

(五)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三条 企业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 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并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纳入调整计划。12/12

第一条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原则上在收到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报送市国资委。第三章项目决策与报审

第二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 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决策,其中:

(一) 政府性项目投资须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二) 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范围包括: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计划金额10%以上的;无纳入年度计划且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

(三) 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包括: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计划金额5%但不超过10%的;无纳入年度计划且单项投资额小 1000万元的;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主业投资等。

第三条 12/12市属国有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股权多元化市属参股企业、市属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按照该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企业所投资的基金,且本企业以外的出资额不低 基金规模三分之二的,基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权限及程序决策,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一条 本办法

第十三条 、十四条确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或备案后,企业才可以进行实际投资,商业合同才能生效 。

第二条 需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上报请示的正文应当简要陈述以下内容: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 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 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

(五) 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六) 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第三条 需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上报请示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 党委会决议,如果党委委员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在决议中反映;12/12

(一) 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在决议中反映;

(二)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如果股东对 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在决议中反映;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有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应当一并提供;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项目,应当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七) 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应当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 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应当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九) 风险评估报告;

(十) 项目负责人、成员名单以及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书,其中责任书应当包括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内容;(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 资料。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当参照以上要求准备决策参考资料;企业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2/12

第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决策和审批的主要依据,应当以投资价值分析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 项目的建设背景(境外项目应当说明投资对象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投资的必要性;

(三) 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析;

(四) 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五) 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六) 项目的投资价值分析和经济效益评价。投资价值分析主要考虑项目的市 场竞争力、成长性等因素。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收入与成本费用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敏感性分析、经济评价结论等;

(七) 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评价;

(八) 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

(九) 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境外项目应当评价投资对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及防控措施;

(十) 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条 12/12市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请示后,对请示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资料补充完善后,市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果需提交市国资 委党委会或委办公会议审议的,会议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市国资委自市政府批复后顺延办理。报送的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将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的依据,责任书将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一条 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投资项目,企业上报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 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 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资料完备的,市国资委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条 需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需重新上报审批:

(一) 自审批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 投资额超过审批额度10%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三) 市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12/12企业应当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分析报告( 1), 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一条 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问题重大的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 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项目后评价,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以及配合市国资委开展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当 制订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明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标准和范围,细化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并报市国资委。12/12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包括试运行)一个完整会 度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所属企业,并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可以由企业自行实施,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当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条 企业应当 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项目后 评价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第五章奖惩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按照任期对市属企业的投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不因其调整岗位而改变。

第四条 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效益好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根据《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项目投资额超预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予以问责 。12/12

第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投资活动的,市国资委对其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整投资决策权限等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免 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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