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是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疫病。禽流感病毒极易发生变异,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后,候鸟向南迁徒,家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疫情传入和暴发。为做好应对秋冬季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应急工作原则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病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1.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动物疫控中心和乡镇兽医站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需要的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做出反应,采最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1.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2.1监测各乡镇政府和兽医站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要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求,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要突出加强对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的监测;按照候鸟迁徒路径区域特点,加大对水库、自然保护区周围的监测。要在经常性监测工作基础上,对上述地区组织开展集中监测。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禽流感的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按规定程序送样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诊断。2.2预警县畜牧局根据省、市的预警信息,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疫情,向全县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发布我县的预警的信息。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月预警级别。预警信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2.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2.3.1责任报告单和责任报告人2.3.1.1责任报告单位(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3.1.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动物隔离场的受益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2.3.2报告形式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2.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是,必须立即向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县动物疫控中心和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动物疫控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畜牧局报告。县畜牧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畜牧局。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监测。2.3.4报告内容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2.4疫情的公布根据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公布并向OIE及有关国际组织通报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四级。3.1特别严重疫情(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我县相邻县的边界区域,共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3.2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乡镇连片发生疫情。3.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3个以上。3.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预案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案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响应级别。要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相应级别。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乡镇,当地乡镇政府和兽医站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响应应急处理工作。4.2应急响应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4.2.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4.2.1.1县畜牧局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畜牧局根据市畜牧局发出的预警信息,向全县发出红色预警,并及时向市畜牧局报告疫情,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建议启动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县政府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4.2.1.2县、乡(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平谷,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3)在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5)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6)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7)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渊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估。4.2.1.3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3)按规定采集病样送省市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4)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4.2.2.1县、乡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畜牧局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后,向当地政府和县畜牧局报告疫情,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2.2.2县畜牧局加强对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乡镇通报情况,根据市畜牧局发出的预警信息,向全县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4.2.3较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4.2.3.1县乡镇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畜牧局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后,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县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4.2.3.2县畜牧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向全县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同时向全县发出黄色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治疫情扩散蔓延。4.2.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县乡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报告。县畜牧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县畜牧局根据需要建议县政府和畜牧局提供技术、物资等支持。4.2.5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理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4.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4.4.1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源,且受威胁区病源监测为阴性。4.4.2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的支持。
5、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5.1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5.2各乡镇要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控。应急预备队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应急工作。5.3各乡镇要针对当地特点开展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歼灭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