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